2019年滨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1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审核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申报资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编制工资管理卡片或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2018年度经人社部门确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费基数花名册;
4.2018年度 1月、6月、12月会计凭证原件和工资表复印件;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请到滨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网址: //www.bzcjrjy.gov.cn/)。
四、审核时限
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
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逾期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未安置残疾职工或未达比例单位,请于7月1日至10月31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事宜请咨询税务机关。自2019年起不再下发纸质申报通告,用人单位请关注“滨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以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
滨城区、开发区:3213957 3185122
沾化区:7812063
惠民县:5328142
阳信县:8232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