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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开始啦!
2023-08-31 10:45:08 阅读量:1443 来源:牵手招聘 作者:牵手招聘

长春市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开始啦!

为做好我市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和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长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审核。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2019年8月,请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提交用人单位驻地的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下载”链接)下载,用人单位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