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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21:49 阅读量:702 来源:辽宁省残联 作者:辽宁省残联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减、免征其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 (20116)415号


根据《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按照不低于安排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

——《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