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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24:20 阅读量:840 来源:北京残联 作者:北京残联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

1. 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2.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其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

3. 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可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的实习见习补贴。

二、鼓励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

1. 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

2. 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以及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

三、加强职业培训

1. 免费培训。残疾人劳动力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

2. 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到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费、鉴定费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再到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的8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残疾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3. 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经报地税登记地的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区残联核准培训费用标准的80%享受培训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4.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考核补助。区残联每年对辖区内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和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地,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8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