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牵手招聘! 无障碍工具辅助工具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第二部分
2019-12-26 11:08:46 阅读量:1325 来源:牵手招聘-一站式残疾人招聘就业平台 作者:牵手招聘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生活保障]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自理能力等级分别给予省定标准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补贴] 所有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部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医疗救助] 对困难残疾人住院可报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超出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部门予以不低于20%的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0000元,每人每年限救助一次。

 

第三十二条[庇护机构建设] 在每个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机构。

 

 

第八章 社会福利

第三十三条[出行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市区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卡。

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

残疾人驾驶和乘坐的机动车在停放时,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公共停车区应当逐步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半收取停车费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凭《驾驶证》和《残疾人证》可免费在街道咪表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不超过2个小时的临时停车。

 

第三十四条[住房优惠] 在制定征收房屋政策时,应有残联参与。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相关部门发放征收房屋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30%。困难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或安排土地自建房的,在征收结算方面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农村残疾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免收各项行政费用。城镇户主或配偶为残疾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免收其垃圾清运、卫生管理等费用。

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提供廉租房或廉租房租金补贴。

残疾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不动产登记免收残疾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有关费用。

民政、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当优先将残疾人家庭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并予以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住有所居。

 

第三十五条[资费优惠]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煤气、天然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的,安装单位凭《残疾人证》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减半收取电视收视费。

残疾人家庭安装使用网络宽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应给予资费优惠,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服务助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允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第三十七条[临时困难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资资助和慰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组织以欺骗等手段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外地户籍优待范围] 户籍不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残疾人扶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补助标准调整] 本办法补助标准调整落实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协商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施行的《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丽政令〔2013〕78号)同时废止。

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反馈至残联。电话:0578-2056961,邮箱:727866661@qq.com,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880号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7楼711办公室,邮编:323000。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日,逾期视为无意见。感谢广大群众对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