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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09:55:08 阅读量:57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宁残联发〔2017〕22号

(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宁政发〔2017〕77号

(三)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五)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宁政发〔2017〕77号

(六)用人单位安排1名近三年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宁财(综)发〔2016〕892号

(七)对高校毕业生、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离岗创业人员、复转军人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探索取消反担保

——宁政发〔2017〕77号

(八)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宁政发〔2017〕77号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宁政发〔2017〕77号

(十)1.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2.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

3.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学生,在享受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宁残联办发〔 2017 〕54 号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自治区残联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 2019 〕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