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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18:08 阅读量:650 来源:上海市残联 作者:上海市残联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对在本市范围内,针对安排本市户籍,毕业未满5年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

——《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将原“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补贴力度,为减少政策碎片化,同时将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与此进行归并,2016年9月该项政策正式实施。具体调整内容包括针对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分别超过6500元(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8000元(硕士)、 10000元(博士);针对补贴对象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人,所需学费由个人承担10%,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90%,补贴额度分别为: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600元(中等学历教育),9000元(高等专科学历教育),13500元(本科学历教育)。此项政策增加了扶助对象的类别,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学段扩展到博士研究生,并且针对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大幅提高。

——《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6〕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