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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23:08 阅读量:757 来源:内蒙古残联 作者:内蒙古残联

1.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内残联发(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2.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动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基层就业促进、权益保护六大行动落地见效。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力度,继续统筹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旗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


3.对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法人为非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 名残疾人,每年补贴5000元(2016年后提高至9000元);对法人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6000元(2016年后提高至10000元)。

——内蒙古残联、内蒙古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5〕69号)


4.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紧紧围绕产业集聚区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引厂入校、进厂办学”的模式,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其他各类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残疾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或学徒培训,对已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内人社发〔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